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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重监控 破题“跳磅”逃费治理

来源: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时间:2015-12-18          查看次数:

跳磅逃费行为是基于我国对载货类汽车开始执行计重收费制度而出现的逃费行为。它使收费秩序、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秩序遭受了新生破坏。如何治理跳磅逃费行为?这给行政执法及公司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今对跳磅违法的认定与归责存在多种意见。今天,我们将从力学和法学的视角对跳磅逃费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计重的行车速度属法律规范调整的现象,双方应遵循行为模式的要求将车辆匀速通过地磅计重,并对如何治理跳磅逃费行为进行探讨。   
  跳磅逃费行为  
  构成三大社会危害     
  首先,跳磅行为侵害了路公司的收费权益,破坏了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笔者从收费站了解到,货运车辆单次跳磅常能减少几吨至十几吨不等的重量,其逃费金额可高达数百元。这种违法行为必然侵害路公司收费权益,也让守法的承运人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跳磅破坏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秩序,危及了收费员及路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车方为了使非法利益最大化,常不顾及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冲磅,以至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事故。如:2010年一运载钢板的货车在濮鹤高速收费站过磅时,驾驶员因急刹跳磅导致车上钢板向前滑动,把司机的头给铲下来了。2011年青杠收费站一起重型货车冲磅失去控制撞击安全防护设施伤及收费员和收费设施。这类事故常常发生,破坏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秩序,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最后,跳磅行为破坏了精神文明建设和诚实信用等善良法治文化的建设。车方为了逃费,肆意践踏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抛在脑外,把获取非法利益行为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视野里。这种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微观的权益,更重要是破坏了法治文化氛围,有伤社会风化。   
  跳磅逃费行为  
  四大违法性分析    
   变速驶入地磅造成失重。在实践中,驾驶员有多种跳磅的方法,其中从最常见的直行制动变速的跳磅行为来分析。其具体行为过程是机动车在接近地磅时紧急制动,使车辆在瞬间急剧降速,然后再提速跳过地磅。在这个运动中,机动车受制动其轮胎与地面发生摩擦,车底部因受摩擦力阻碍而停止或减速前行,但车体上部有减震等机件结构在惯性作用下会继续前行,并会产生以轮胎为轴的力矩,出现一个向后下方的加速度(“点头效应”)。从牛顿第二定律可知,加速度方向跟合力的方向相同,即合力是朝向后下方。这个合力可以分解为向下和向后的两个分力,向下的分力作用于地板,地板又给机动车一个向上反作用力,这个反作用力与向下重力的矢量之和会相互抵消一部分,即向上的分力将抵消一部分机动车向下的重力,机动车在这样的状态下继续前行时其作用于地磅上的力量就会少于机动车本身的重量,且机动车的加速度跟所受合力成正比,跟机动车的质量成反比(牛顿第二定律公式为F=ma,F表示合力,m表示质量,a表示加速度),而加速度是对速度差变化快慢的反应,因而机动车在有限的时间、距离范围内制动前后速度变化越大,对计重影响就越大。我们应怎样计重才能保证公平?如何才能保证行驶中的机动车给予地磅的作用力等于机动车的重量?答案只有一个,没有向上的外力作用在机动车上,即机动车合力为零,依据牛顿第二定律的原理,只有机动车在匀速通过才能保证所受的合力为零。综上所述,机动车变速通过计重区域会出现失重现象,匀速通过计重区域是公平计重的前提条件。    
  机动车匀速通过地磅计重车方应履行合同义务。从学理上分析,车方与路公司基于车方的通行而形成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就通行订立书面合同,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表现形式。因而,双方通行公路之债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之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如实的履行缴纳通行费之义务。通过车辆变速的方式达到改变车辆的重量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合同法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车方应按照《合同法》精神原则匀速将车辆通过收费站地磅计重,这是车方的合同义务。   
   车辆匀速通过地磅计重是路公司和车方应遵循的行为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双方在计重收费中应遵循的行为模式作出普遍性的规定,虽从法律规则的字面意义上并没有直接谈及车辆行驶速度问题,但立法精神原则适用于具体法律事实时则是要求路公司与车方应控制车辆匀速驶入收费站计重。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从应当和禁止两方面来规范了路公司与车方双方行为,其赋予了路公司拒绝车方拒交、少交的应为义务,禁止了车方拒交、少交的行为。前面已论证了车辆变速驶入收费站会发生失重的现象,也就是说,变速驶入收费站计重会导致少交通行费的结果,这属《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也是路公司为维护国家权益应履行约束车方跳磅的应为行为。  
  在《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对此有更为细的行为要求,赋予了车方有按照交通标志或信号驶入收费车道的义务,作为管理机关、路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匀速行驶的指示牌来规范计重通行秩序的权力。总之,控制车速是法律在计重收费中的具体要求,也是逃费行为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据,路公司与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将车辆匀速驶入收费站计重。    
  跳磅逃费行为的事实认定。在实践中,大家都觉得难以收集跳磅逃费行为的证据,也难以判断其行为的违法性。跳磅逃费行为的事实依据是执法的难点,本文在前面已提出了控制车辆过磅时的行车速度是法律行为,变速或快速是法律规定的禁为模式,快速或变速即违法,实施了此行为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即产生,并不需要车方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相似于我国刑法理论里的“行为犯”,实施行为即构成违法。因而车方变速或违反指示牌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是行政决定、权利方应证实的内容,这可以通过收费员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公司过磅的电子证据等证据来佐证事实。其中视听资料是对跳磅的摄像资料,也许有人会提出视听资料不能对速度的变化进行量化,这是证据效力问题,也是任何证据都必须面临的问题,这多是进入司法程序质证阶段要面临的问题,况且这能依赖当今科技手段判别的。   
  跳磅逃费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相对笼统。目前,我国的现行立法中还没有“跳磅逃费行为”的概念,为了加强对跳磅逃费行为的控制,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跳磅逃费行为”的概念。另外,近年来,“跳磅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当前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对跳磅逃费行为的处罚力度。   
   跳磅逃费行为的立法规制。为实现跳称而辱骂收费员、堵塞收费站的,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处罚。  跳磅逃费行为的行政规制。仅跳磅而没有出现辱骂收费员、堵塞收费站的行为,只能认定其违反了《路政条例》第二十七条,认定  
  其为路政违法行为,可依据《路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行驶的行为给予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可以对车方并处。因两个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跳磅逃费行为的司法规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对跳磅逃费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车辆通行费缴纳已有系列法律作出规定,是法定之债,但鉴于其双方是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的成立生效要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因而,车方拒交、少交的行为是对路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因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违约赔偿,若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跳磅逃费行为中有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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